附件三:
进口车辆制造厂WMI代号、《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备案工作的要求
根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及GB 16735-2004、GB
16737-2004的要求,进口车辆生产厂或销售商,应向工作机构备案进口车辆产品使用的WMI和VIN编制规则。
一、进口车辆生产厂或销售商应向工作机构备案在进口车辆产品上使用的WMI,进行WMI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申请表》(中英文格式,一式两份),申请表应加盖制造厂或销售商公章,同时提供《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申请表》电子文件;
2.车辆制造厂或销售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SAE(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或其代理机构授权使用WMI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不齐全者,工作机构将不予办理WMI代号的备案。
二、进口车辆生产厂或销售商应向工作机构备案在进口车辆产品上使用的VIN的编制规则。进行《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备案申报表》(需加盖车辆制造厂公章);
2.车辆制造厂关于《车辆识别代编制规则》的企业标准(需加盖车辆制造厂公章);
3.《车辆识别代编制规则备案申报表》和企业标准的电子文件。
上述材料不齐全者,工作机构将不予办理《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的备案。
三、进口车辆生产企业或销售商在提交资料的同时,应另附页说明办理此项工作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邮编等联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