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第66号公告《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审查通过,获得批准的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简称:WMI)予以公布(企业名单见附件1),请各单位尽快领取《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办理《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备案。
审查通过,获得批准预留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2),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预留期限为6个月。
附件1:获准的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汇总表(第三批)
附件2: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预留汇总表(第三批)
附件3:关于领取《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办理《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备案的要求
二○○五年八月八日
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政策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