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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应急制动性能检验
97版标准对农用车没有提出应急制动性能要求,而新标准则仅将三轮汽车排除在外,而将四轮农用车包含在“其它汽车”范围内,提出具体要求。这对四轮农用车来说,是新增加的检测项目。
5.9 台试检验制动力要求
97版标准对三轮农用车没有提出“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要求,仅对后轴提出“轴制动力与轴荷的百分比”要求。新标准对三轮汽车增加了“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满载、空载)要求。
97版标准对四轮农用车与汽车一样,提出“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要求和前轴的“轴制动力与轴荷的百分比”要求。新标准没有将低速货车单独列出,而是将其归入“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货车”,除了在“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项目要求和对前轴的“轴制动力与轴荷的百分比”要求参数不变外,还增加了对后轴的“轴制动力与轴荷的百分比”要求。
5.10 制动力平衡要求
新标准与97版标准一样,没有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排除在要求之外,只是对检测的规定更具体更细化。如“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对前轴参数不变,对后轴分为轴制动力不小于该轴轴荷的60%和小于该轴轴荷的60%两种工况分别规定测试参数。
另外,对汽车的制动协调时间,也将原来的单一参数改为对液压制动和气压制动两种情况分别规定参数。无疑,这种改动对农用车也是适用的。
6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它电气设备
6.1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和最小几何可见度
97版标准规定“汽车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角度等应符合GB 4785的要求,其他机动车参照GB
4785执行。”显然,农用车属于“参照执行的机动车”范围。
新标准明确了除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之外的汽车及挂车在这方面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也就是说,装用单缸柴油机之外的低速货车(四轮农用车)与汽车一视同仁。同时又用另一条款,对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三轮摩托车)、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的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和几何可见度作了专门的规定,规定了这些车辆"应设置前照灯、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后牌照灯、后反射器和前后转向灯,正三轮摩托车还应设置后雾灯。"还规定这些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光色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数量、位置、最小几何可见度参照GB4785执行。
6.2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一般要求
对于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一般要求,新标准与97版标准仅在仪表板上设置转向指示信号和蓝色远光指示信号条款上有一些差别。
97版老标准没有对农用车提出在仪表板上设置“与行驶方向相适应的转向指示信号和蓝色远光指示信号灯”的要求,而新标准仅将三轮汽车(即三轮农用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四轮农用车)排除在外。言下之意,其它的低速货车(四轮农用车)将与汽车一视同仁,必须设置上述转向指示信号和蓝色远光指示信号。
6.3 前照灯
97 版老标准规定“汽车和摩托车应装用分别符合GB 4599和GB 5948要求的前照灯。”而对农用车的前照灯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新标准规定“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装用的前照灯应分别符合GB 4599、GB 5948及GB
19152的规定。”也就是,全部的低速货车都与汽车一样,其前照灯应符合GB 4599的规定。
关于“前照灯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要求”(新标准为“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新标准与97版标准对三轮农用车和四轮农用车的要求没有变化。
6.4 其它电气设备和仪表
在仪表方面,97版老标准要求四轮农用车与汽车一样“应装有水温表或水温报警灯(蒸发式水冷系统除外)、电流表(或电压表、充电指示灯)、燃油表、车速里程表和机油压力表(或油压报警灯)等各种仪表及开关,并应保持灵敏有效。”要求三轮农用车和轮式拖拉机车组"应装有机油压力表或机油压力指示器)、水温表(蒸发式水冷却系统除外)、电流表或充电指示器。"新标准将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在仪表装置上的要求降低为与三轮汽车一样,这是新标准中比较少见的降低要求的条款之一。
7 传动系
新标准与97版标准相比,增加了“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条款。规定“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等车速受限车辆应在设计及技术特性上确保其实际最大行驶速度在满载状态下不会超过其最高设计车速,在空载状态下不会超过其设计车速的110%。
8 车身
车身部分的要求,新标准相比97版标准在有些条款上文字有所变化,要求得更具体。涉及到农用车的条款仅在关于驾驶员座椅方面。
97版标准没有提出驾驶员座椅的前后位置应可以调整,而新标准规定”汽车驾驶员座椅的前后位置应可以调整。“这是对除三轮汽车之外的所有汽车,包括低速货车提出的新要求。
9 安全防护装置
9.1 燃油系统的安全保护
97版标准规定“燃油箱的通气口和加油口不得在有站席和座席的车厢内开口(摩托车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除外)。”新标准将此条款改为“机动车燃料箱的通气口和加油口不允许设置在有乘员的车厢内。”很明显,它将97版标准为三轮农用车开的口子完全封死了,也就是说,所有机动车一视同仁,不允许有例外。
另外,新标准取消了“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不得指向车身右侧”的条款。应该理解为“排气管口允许指向车身右侧”。这条同样适合于农用车。
9.2 外露旋转件的防护罩
97版标准规定“农用运输车和运输用拖拉机”的外露旋转件应加防护罩,而新标准则规定“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外露旋转件应加防护罩。显然,已将四轮农用车排除在外了。应当理解为四轮农用车不允许存在外露旋转件。该条款还特意增加了“三轮汽车的踏板、脚踏板必要时应采取防滑措施。”的内容。
9.3 热表面的防护装置
新标准对三轮汽车增加了“三轮汽车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正常起动和运行过程中可能触及的,且在环境温度为(23±3)℃下测定温度大于80℃的热表面应有永久性联接或固定(不使用工具无法拆卸)的防护装置或挡板。”的条款。
10 机动车环保要求
10.1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
97版标准仅规定了汽车、摩托车的排气污染物排放要求而没有规定农用车的排放要求。新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排放要求,当然也将农用车包括在内。
97版标准规定了“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4761.1~GB 14761.7的规定。”而新标准仅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这样改的目的是可以使该标准更加适应关于机动车排放标准的不断变化,使标准内容不必随引用标准的变化而作更改。
10.2 机动车车外噪声
97版标准仅对客车车内噪声声级和汽车驾驶员耳旁噪声声级作了具体规定,没有提到农用车。新标准则除了规定“机动车车外噪声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分别对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外)驾驶员耳旁噪声声级和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驾驶员耳旁噪声声级作了具体规定。
11 附录
在97版标准和新标准的附录中,都列出了"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97版标准的表头中所列的四种机动车类型为"汽车、汽车列车、无轨电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运输用拖拉机"。而新标准表头中所列的四种机动车类型为"三轮汽车;其它汽车、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显然,三轮农用车作为特例单列为一类,而将四轮农用车与汽车并为一类。
结论
对比了GB 7258-2004和97版标准中关于农用车的条款,笔者得出的结论是:
(1) 除了个别条款的个别参数外,新标准对农用车的要求提高了,特别是对除三轮农用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车之外的农用车的要求正在向汽车要求靠拢。以贯彻将农用车“纳入'汽车'范围以加强管理”的标准修订原则。
(2) 新标准对三轮农用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车的要求与其它汽车加以区别,是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采取循序渐进,不一刀切的思路,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实事求是的做法,这也提高了该标准的可操作性。
(3) 随着农用车名称的更改和对农用车检测和管理要求的提高,农用车的概念将逐渐淡化。农用车这一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定机动车类型必将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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