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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515-2004《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 计算方法》介绍

  5. 报废车辆处理的4阶段模式。
  预处理阶段。此阶段需要确定所有的液体(包括燃油、发动机油、变速器/齿轮箱(包括后差速器和/或分动器)油、助力转向油、冷却液、制动液、减振液、空调制冷剂、风窗玻璃清洗液、发动机安装油和液压悬架液)、电池、机油滤清器、液化石油气(LPG)罐、压缩天然气(CNG)罐、轮胎、催化转换器的质量。这些液体和装置所使用的材料都被认为是可再使用或可再利用的。在进行预处理时,各装置的拆除效率和液体的排空效率被认为是100%。
  拆解阶段。此阶段要确定在预处理阶段结束后其它可再使用或可再利用的零部件的质量。在本阶段中,零部件的可再使用性和可再利用性主要取决于其可拆解性,而零部件的可拆解性要通过其可接近性、紧固技术和已获验证的拆解技术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判断零部件是否是可再使用的还要基于其材料和针对该材料的已获验证的再利用技术。车辆制造商负责对可再利用零部件进行评估,并提出清单。本标准并未给出在本阶段处理的可进行再使用的零部件的清单,这是由于:理论上来说,所有的零部件都是可以进行再使用的;某一特定的零部件是否可以再使用取决于当地市场的具体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进行再使用的零部件中都含有金属,因此它们无论如何都被认为是可再利用的。
  金属分离阶段。此阶段要确定在前两个阶段中没有被考虑到的金属的质量。所有这些金属都被认为是可再利用的,并且其再利用效率被认为是100%。本阶段结束后,构成车辆的所有的金属都应被分离完毕。
  非金属残余物的处理阶段。在前三个阶段中未被考虑到的所有材料构成了非金属残余物,此阶段要确定根据已获验证的再利用技术被认为是可再利用的非金属残余物的质量以及根据政府认可的技术被认为可以用于能量回收的剩余物的质量。
  根据标准给出的公式,利用通过上述4个阶段得到的数据,可以计算出车辆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
  6. 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给出了整个计算过程中记录数据的数据表。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以图示的形式对计算方法进行了说明。
  本标准只与单一车辆在出厂时的状况有关,并不涉及到实际当中的车辆报废回收。因此,它不会作为国家对报废车辆进行回收的具体规定或依据。但是,本标准可以在其它相关议题中得以应用,并且为我国今后制定车辆报废标准法规提供了规范的术语和定义。与此同时,欧洲已经开始在车辆的型式认证过程中对车辆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进行检查,因此,本标准对那些在欧洲销售整车或零部件的国内企业来说是很重要的。

(收稿日期:200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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